银行卡什么意思(银行卡纠纷)
什么是银行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1999 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根据该《办法》的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信用卡与借记卡的主要区别在于,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需要持卡人先存款、后消费;信用卡具备透支功能,持卡人可在发卡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银行卡主体包括持卡人、发卡行、取款行、特约商户及实际取款人或刷卡人。关于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说认为:
1、发卡行和持卡人之间,若所持为借记卡,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若所持为信用卡,当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中存有溢缴款,足以支付取现金额或者消费金额时,双方法律关系性质与借记卡无异;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不足以支付取现金额或消费金额时,双方就该不足以支付的款项部分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则实为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而在银行卡消费交易活动中,持卡人刷卡消费的行为,是发卡行接受持卡人的委托,为持卡人提供代理结算付款服务,因此双方又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2、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3、持卡人和实际取款人或刷卡人之间:若取款人或刷卡人是受持卡人的指示或同意进行取款或刷卡消费,双方构成委托代理关系;若实际取款人或刷卡人系偷盗银行卡或者使 用“克隆卡”进行取款或刷卡消费,其与持卡人之间构成侵权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确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额度。
(二)发卡银行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发卡银行对不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
(四)发卡银行对储值卡和 IC 卡内的电子钱包可不予挂失。
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
(二)发卡银行应当设立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 30 天内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待卡人提供账户结单:
1. 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2. 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3. 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账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
1. 交易金额、账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信用额度);
2. 交易金额记入有关账户或自有关账户扣除的日期;
3. 交易日期与类别;
4. 交易记录号码;
5. 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
6. 查询或报告不符账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五)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 24 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
(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